第一条 依据《宪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《工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工会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(工作)者的评选、表彰、培养和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 按照劳模等级对劳模实行分级管理,建立健全劳模档案,包括证书奖章,申报登记表,审批表发放,荣誉津贴等材料。
第三条 关心劳模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,解决他们实际困难,保护和调动劳模积极性。
第四条 加大对劳模事迹的宣传力度,弘扬劳模精神,使之成为激励广大教职工投身改革和学院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。
第五条 积极组织劳模参加专业辅导班,技术培训班,为选送符合条件的劳模到外地学习调研考察、交流创造条件。
第六条 保护劳模合法权益,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。依法维护劳模在工资、福利、医疗、休假、身体健康检查等方面所应享受的待遇。